用人單位不能多次試用新人,需按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
2010-11-01 | 閱讀 883 | 來源: 網(wǎng)絡(luò)收集
案例:今年年初,小田應聘到柳州市一家公司擔任業(yè)務(wù)員,公司與他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每月工資500元,沒有提成和其他任何補貼。
3個月的試用期過去后,公司負責人表示還需繼續(xù)對小田進行3個月的試用期考察。小田為了能夠在公司留用,只得接受對方提出的條件。結(jié)果,在第二次試用期期滿前5天,公司突然通知他試用期內(nèi)“未達到錄用條件,不予錄用”。于是,小田電話咨詢柳北區(qū)法律援助中心,詢問該公司隨意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
柳北區(qū)法律援助中心12348熱線解答: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該公司與小田簽訂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依法律規(guī)定,小田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后四個月則應為勞動合同履行期,小田可要求公司按試用期滿約定的工資支付。
此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司在試用期每月支付小田工資500元,已經(jīng)低于柳州市職工最低工資每月670元的標準,小田可依法要求公司補足試用期工資至670元。
同時,小田在醫(yī)藥公司工作六個月,按照法律規(guī)定,其工作期限已超過試用期,小田可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當然,在勞動合同期內(nèi),公司如果認為小田不能勝任工作,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小田,或額外支付小田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