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暴打離職員工 用人單位賠償9萬
2011-04-18 | 閱讀 793 | 來源: 網絡收集
早報訊 離職員工張某在單位門口與保安薛某發(fā)生爭執(zhí),薛某暴打張某致其輕傷。案發(fā)后,薛某主動賠償張某3萬元并取得諒解,法院從輕判處薛某緩刑。而后,張某又將薛某所在單位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賠償。作為侵權人的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昨日,記者從黃島法院獲悉,員工在工作時間履行責任時將人打傷,用人單位需承擔無過錯責任,法院判處該單位支付張某各項經濟損失9萬余元。
被辭員工遭保安暴打
2010年9月17日上午11時,被單位辭退的張某騎摩托車欲離開公司時,在公司大門口被保安薛某攔下,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情急之下發(fā)動摩托車沖撞薛某,隨后薛某對張某實施暴力毆打,致張某頭部受傷。張某倒地不予反抗后,薛某再次返回用腳踹踢張某頭部。經法醫(yī)鑒定,張某的傷情構成輕傷。薛某因故意傷害罪已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與薛某達成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張某3萬元,不再追究薛某任何責任。
后來,張某又在醫(yī)院診斷出慢性硬膜下血腫,經確認,與被薛某暴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后經司法機構鑒定,張某的顱腦損傷符合九級傷殘。
單位辯稱保安個人行為
“張某在保安薛某檢查時意圖發(fā)動摩托車進行沖撞,并拒不返還公司財物,主觀上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弊鳛楸桓娴那鄭u某制造公司辯稱,薛某和張某發(fā)生沖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與薛某履行保安職務有關,第二階段是張某倒地后薛某又過來踢其頭部,與工作職責無關,屬于個人的報復心理,應適當減輕單位的賠償責任。
單位需承擔無過錯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屬于用人單位員工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而致人損害的典型案例,青島某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安薛某在工作時間履行保安責任時將張某以較重的暴力行為打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無過錯責任。
薛某已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張某的民事責任賠償請求既可以選擇向薛某主張,也可向薛某的用人單位主張,但獲賠的總額不得超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定數額,因此,薛某之前支付的3萬元賠償款應予扣除。張某曾發(fā)動摩托車沖撞薛某,致使薛某出手打人,根據民事侵權案件的過失相抵原則,張某應自行負擔10%的賠償責任。
最終,黃島法院判處被告青島某制造有限公司于10日內支付張某各項經濟損失91665元。